原告谢**与被告栖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6682.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栖霞市人民医院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因谢**死亡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处理完毕。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三、被答辩人的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得一案二诉的原则。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栖霞市苏家店镇冠甲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谢**系谢**的母亲,谢**生育三男二女,长子谢**2020年5月去世,三子谢*光于1993年12月去世。
证据2、(2020)鲁068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20年4月24日...(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