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与被告桂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担任记录。原告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48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为原告要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48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从而不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仲裁委的认定和裁决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4800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本文书还有2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