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银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4968.79元、利息33666.93元、合计228635.72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元;
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根据《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1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