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宁侨远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0)桂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宁侨远气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2
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从2018年4月1日起,被上诉人是与原股东韦**个人建立的个人劳务关系,并未与上诉人建立起固定的实质性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劳动关系。2018年4月1日上诉人开始进行股权变更后,上诉人公司及新股东并不同意这种双重的劳动关系,故4月1日起,被上诉人主动离开上诉人公司工作岗位。韦**与被上诉人建立的劳务关系与股权变更后的上诉人公司无关,属于韦**个人行为,上诉人公司不应就韦**的个人行为承担责...(本文书还有4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