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原告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给付借款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如诉称。
被告胡*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举...(本文书还有2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