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日、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2日,原告杨**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6月8日,原告杨**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如下损失:一、1.医疗费10096.48元;2.交通费200元;2.营养费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100元=1300元;5.做鉴定来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护理期限的损失,暂定12096.4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8日15时许,在东宁市,因被告向原告索要...(本文书还有3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