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崇左市委党校片区旧城改建项目配合房屋征收搬迁补助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按过渡期末月标准3个月的临时安置和困难补助费(每个月953元)及损失2228元;2.判令被告给原告补足房屋补助款4584.75元(原告房屋补助杂物房面积少计算了0.75㎡,0.75㎡的补助款为6113㎡×6113元/㎡=4584.7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1.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将房屋清空并与西乡塘征拆办交接,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24个月(2014年7月19日-2016年7月18日)临时安置补助费22...(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