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崇左市委党校片区旧城改建项目配合房屋征收搬迁补助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按过渡期末月标准3个月的临时安置和困难补助费及损失1889元;2.判令被告给原告补足房屋补助款5501.7元(原告房屋补助杂物房面积少计算了0.9㎡,0.9㎡的补助款为0.9㎡×6113元/㎡=5501.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1.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将房屋清空并与西乡塘征拆办交...(本文书还有4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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