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陈**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事实和理由:周**于2013年9月25日向黄**借款6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3月25日支付利息108000元、于2014年9月25日前归还本息708000元。但其后周**仅支付了2014年12月26日前的利息,...(本文书还有1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