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世杰与被告刘*、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世杰的委托代理人覃健文,被告刘*、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世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吿刘*、谭**共同归还借款240000元给原告;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吿刘*、谭**共同支付利息28800元给原告(利息计算: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截止2021年7月24日止,6个月利息为28800元,此后的利息另计);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刘*、谭**位于玉林市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5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谭**因经商需要,前后3次向原告借款,其中2019年i2月23日借款100000元;2020年4月14日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原告于20...(本文书还有2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