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世杰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世杰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健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世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姚*归还借款120000元给原告;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姚*支付利息36000元给原告(利息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4日起2020年8月20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1曰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截止2021年7月14日止,所欠利息为36000元,此后的利息按2021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另计);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姚*位于玉林市玉州区银丰香。
槟郡*...(本文书还有1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