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广西药医通康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梁**及委托代理人覃健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32400元整;2.判令被告按照货款的十倍赔偿原告人民币324000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自家饮用及馈赠朋友于2021年5月1日在被告店铺购买了冬虫夏草酒(配料:白*、冬虫夏草、藏红花。禁忌:孕妇及术后伤口未愈合者慎用。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vol),数。
量:18件(180瓶),单价:1800元,合计:32400元。被告开具店铺收据1张。赠送朋友后,朋友饮用时发现涉案冬虫夏草酒包装上无生产厂家、地址及联系方式,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执行标准、贮存条件,无生产日期、且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冬虫夏草及藏红花等情...(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