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988元、利息1,748.7元、费*884.51元,合计7,621.21元(利息包括复利,费*包括违约金、交易服务费、其他服务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元;
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本文书还有1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