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5月3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及利息6000元(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0日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南丹县公安局干警,原告由于工作需要自2016年5月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调到建行河池分行工作。2011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南丹县公安局职工集资房指标转让给原告,转让费为4万元,集资建房需统。
一交纳的各种建房费用由原告另行交纳。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5...(本文书还有3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