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天河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公司)与被告湖北安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之公司)、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安之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天河公司与被告安之公司的《购货合同》;2、被告安之公司立即向原告天河公司支付货款801387.2元,被告孙**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安之公司赔偿原告天河公司货款损失30849元(该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9月1日,之后的货款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孙**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安之公司、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天河公司与被告安之公司于2015年5月9日签订两份书面的《购货合同》,由原告天河公司向被告安之公司供应镀锌钢管,合同对所需材料、供货方式、付款...(本文书还有2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