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白**因与被申请人嫩江市白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云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及理由:首先,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白**与白云乡政府签订的《玉米烘干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以白云乡政府在该协议中仅约定义务没有权利而认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错误;其次,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白云乡政府在签订案涉《玉米烘干协议书》后没有按照约定保证提供玉米烘干潮粮,白云乡政府构成违约,应当对白**建烘干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驳回白**的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后,一、二审法院没有按照白**的申请组织对相关损失予以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白云乡政府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