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诉被告哈尔滨市东方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悦公司)、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东方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货站承包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货站承包款213190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的房租损失62000...(本文书还有9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