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齐**与被告何**、陈**、邵**、李**、王**、王**、曹**、董**、邢**、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何**、陈**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来胜、被告邵**、李**、王**、王**、董**、邢**、王**到庭参加诉讼,被。
告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10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丧葬费41638.50元(6939.75元×6个月)、死亡赔偿金815652.80元(40782.64元×20年)、交通费和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合计910291.30元;二、由10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6日,齐**受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指派去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销售酒时,晚间10被告召集齐**共同吃饭时10被告对齐**劝酒,齐**饮酒过量不省人事,10被告并未对齐**采取任何保护照顾,也没有将齐**送往医院,对...(本文书还有4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