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鼎立********(以下简称鼎立公司)、佛山车谊**********(以下简称车谊家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鼎立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车谊家公司向鼎立公司支付已送货产品所欠货款71320.04元;2.判令车谊家公司向鼎立公司支付逾期已送货产品所欠货款71320.04元的利息(以71320.04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止);3.判令车谊家公司向鼎立公司支付因车谊家公司下订单或指令、要求等造成鼎立公司呆滞物料损失款597248.09元;4.判令车谊家公司向鼎立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呆滞物料损失款597248.09元的利息(以597248.09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止);...(本文书还有3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