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原告20年的护理费计446,521.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职工,于2017年9月24日晚在单位值班时,于晚上9点半左右进入厕所后未出来,直到第二天上午7点20分才被人发现倒在厕所。因被告未及时发现员工发病情况导致延误治疗近10小时;且在治疗过程中,被告使用抗凝药物不当及过量导致其它部分出血;第二次手术不及时延误脑出血的诊治;2017年11月8日医方未及时诊断及处理致延误了病情的诊断与治疗。认为原告的目前状况与被告的过错有因果关系,2019年2月13日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构成医疗损...(本文书还有1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