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福满山庄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福满山庄业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由审判员适用二审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福满山庄业委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福满山庄业委会承担本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有误。唐**与福满山庄业委会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一审法院认定的讼争《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唐**所签订,非唐**真实意思表示,故福满山庄业委会主张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对唐**无约束力。案涉房屋系唐**所建,是基于保障唐**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妨害实施的自助行为。唐**的店面及住宅的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了不法侵害,而作为负有排除妨害义务的福满山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严重不作为导致唐**的合法权益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唐**只能自行搭建了案涉房屋,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唐**的该自助行为不应被归责。二、一审法院认定的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唐**对该鉴定意见真实性...(本文书还有5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