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宋*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三条,并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32万元的共同财产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离婚协议书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协议书中上诉人既要抚养孩子,被上诉人不负担抚养费,又要将全部的财产归被上诉人所有,而且还出现了一个莫须有的欠款83000元,欠款根本不存在,双方离婚时,孩子一直在上诉人的父母处生活,被上...(本文书还有1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