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杰峰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峰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李**无需赔偿刘**中介费24000元及律师费15000元以及支付160000元违约金给刘**。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关键事实未在判决书中载明。杰峰中介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刘**,刘**是刘**的儿子,刘**在该公司任经理职务,该公司实际上是由刘**与其儿子刘**共同经营。刘**与杰峰中介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刘**在杰峰中介公司的职务对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违规违法以及刘**与杰峰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中介费收据影响重大。但是,一审却遗漏该事实。二、一审认定涉案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有效是错误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刘**顶风违法违规,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计民生的大策背道而驰,损害的不仅仅是李**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和社会公共利*。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来看,该办法不仅仅是管理性的强制规定,也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刘**以及杰峰中介公司基于违法行为与李**缔结的购房合同,无论是从国家政策、社会公共利*出发,还是从符合公序良俗的社会价值取向来看,都不应当支持,更不应当从法律层面上确认其是合法的。三、李**没有违约行为。双方于2019年5月17日签订案涉合同时,李**已明确告知刘**及杰峰中介公司,案涉房屋有银行抵押,其出售该房屋是为了偿还...(本文书还有7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