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支行与被告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阳**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1557.17元、利息3633.65元、违约金1188.52元,合计16379.34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8日,此后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被告填写了《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经对被告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54的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根据《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本文书还有3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