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报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被告天津报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报款89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7月开始,原告先后两次通过被告公司员工刘*1向被告支付订报款135000元用于订购每日新报。但是被告收取订报款后,并未给原告订购报纸,为此原告曾*被告要求退还订报款,被告陆续退还45500元后至今尚欠89500元未予退还。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立案,不属于人民...(本文书还有2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