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海嘉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创思电子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海嘉茂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海创思电子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海嘉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物业费8199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1996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受北海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北海市铁山港区出口加工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并收取物...(本文书还有1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