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聊城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暂计10000元(具体项目及金额待司法鉴定后予以明确);2、审理中变更诉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31643.55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原告因右下腹胀不适到聊城市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卵巢成熟性畸胎瘤、右侧慢性输卵管炎、左侧卵巢黄体囊肿,遂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2015年5月27日在切除卵巢畸胎瘤的手术过程中,被告未尽到高...(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