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以及原审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称:一审裁定将涉案合同的签订地认定为广州市海珠区具有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权选择合同签订地作为约定诉讼管辖地。本案中,杨**与李**于2017年4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保证]字第l0403号的《保证合同》。该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尽管该合同第一页载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广州市海珠区达成如下协议”,但实际上双方并非于广州市海珠区签订该合同,而...(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