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中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根据万城公司提交的反诉状,涉案标的金额为3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缺乏法律依据。(二)本案此前已由乐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1)粤0281民初****号,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因为反诉的原因而改变本案管辖。如果万城公司反诉不属于乐昌市人民法院管辖,其应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因万城公司提出反诉而改变级别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三)万城公司提起反诉将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列为第二被告,未起诉温**,与本诉当事人不相符,不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故万城公司提起的反诉不能成为有效的反诉,其应另行起诉,本案应根据本诉确定管辖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万城公司提起反诉,经审查,一审法院不予受...(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