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抵款协议》;二、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8518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货款4285180元为基数,自《抵款协议》解除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0746.64元;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5日,被告因中安·翡翠湖三期6、7组团别墅电梯项目所需,与原告签订《中安·翡翠湖三期6、7组团别墅电梯订货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电梯共计95台,合同总价款为7182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条件及方式等。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中安·翡翠湖三期6、7组团别墅电梯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对被告订购的95台电梯进行安装、调试等,安装费用为1425000元,并约定了付...(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