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海市英华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英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英华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庞*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签订后,北海英华公司派遣庞*到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港)工作,该认定没有证据支持,更是笼统、不清、亦不属实。劳动合同签订乃至在履行中,北海英华公司都没有派遣过庞*到任何单位工作。北海英华公司的作业区域,紧邻北海港7号仓库。案涉事故发生的当日上午,北海港7号仓库的员工正准备更换该仓库的两块坏烂玻璃瓦。此时庞*就在相邻做工,该仓库的员工便随便叫庞*帮把手。工作中,因叉车故障致庞*受伤。一审判决将此认定为“派遣”,且在“合同签订之后”就存在派遣,这一认定不属实...(本文书还有2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