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市临桂维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亮公司)因与上诉人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21)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要求郭**对占有的租赁商铺恢复原状、支付上诉人维亮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并没有对被告的装修以及门面隔墙开门作通道的事实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是得到同意后才进行的装修,不属于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将租赁商铺恢复原状,不符合法律...(本文书还有12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