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韦**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木材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14000元(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
事实与理由:原告陈*与案外人韦**合股成立凤山县荣新制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荣新公司),2015年6月21日陈*退股,按退股协议约定,荣新公司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陈*231000元。两原告在凤山县乐坳办有木材加工厂,但由于设备有限,只能对柜子板进行粗加工,而被告的加工厂可以对原告的半成品柜子板进行深加工。2016年3月左右,原告将五车半成品柜子板给被告进行深加工后出卖,被告扣除深加工费、上下车费、税费后已将全款支付给了原告。双方就此约定,原告以后的半成品柜子板交由被告深加工出卖后的结算按此进行。2016年5月,由于急需用钱,原告要求被告先预支一部分木材款,被告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汇了50000元至原告韦**的银...(本文书还有4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