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韦**诉被告陈**、博白县鲁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达木业公司)、许**、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
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韦**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鲁达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及被告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鲁达木业公司、吴**、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受害人亲属办理死者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24922.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以上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4日,被告陈**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号牌“神野牌zjz5200pxydpg7az”大型货车沿g241线由南往北行驶,于当日20时15分许行驶至g241线3382公里+850米处左转弯驶入道路西侧外的博白县鲁达木业有限公司时,其所驾驶的车辆与相对方向驶来由当事人林小琳驾驶的桂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当事人林小琳在事故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当事人陈**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小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神野牌zjz5200pxydpg7az”大型货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受害人林小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林**;母亲韦**。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以下损失,包括:1、丧葬费43056元(7176元/月×6个月);2、死亡赔偿金717180元(35859元/年×20年);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43...(本文书还有7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