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滨州滨城沪滨医院、滨州沪滨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滨州滨城沪滨医院、滨州沪滨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滨州滨城沪滨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2208.55元;2.判令被告滨州沪滨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07年8月30日,原告周*因吸入性肺炎入住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也就是在住院后的2007年9月15日,原告感觉左眼不适并疼痛,就去了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眼科门诊做了个检查,当时没说是什么病,只是让原告到了眼科所在的**楼做了相关的治疗,注射使用了部分药物。到了200...(本文书还有3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