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1诉被告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玉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1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华安财险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月14日,原被告请求给予双方15天的和解时间,在和解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8409元,其中先由被告二在保险保额范围内赔付,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7目09时30分许,被告李**驾驶桂k×××××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县道博白县凤山-金固线4公里+700米处自东往西倒车时,其所驾驶车辆的右后轮将在道路上行走的原告谢*1碾压,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9日,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第450923**********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谢*1无责任。经查桂k×××××号货车在被告二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受伤当天被送至广西玉林市医结合骨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左**、左膝碾压伤(1、左**、左膝皮肤软组织缺...(本文书还有5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