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被告文**与第三人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岳**,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朱**、禹州市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及被告文**和第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禹州市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朱**、文**为第三人所购买的位于长葛市的行为,或依法确认被告为第三人购买房产的行为无效,并撤销不动产登记将房产登记至被告名下;2、确认三被告转让资金230万元给...(本文书还有1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