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诉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肖**,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夏**、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9726.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5965.07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8日晚,原告陶**在自家门口意外摔伤受伤,当天,原告被送至到巫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被入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上段骨折;2.腓总神经损伤。后因巫山县人民医院要求我们转院,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出院(共计住院33天),出院诊断为:1.右胫腓骨上段骨折;2.腓总神经损伤;3.右小腿肌肉坏死伴感染;4、骨筋膜室综合症?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0月14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95天,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在该院住院治疗8天。原告在该院出院诊断为:1.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后伴感染;2.右侧胫骨腓骨慢性骨髓炎;3.右侧腓总神经损伤;4.右侧腘动脉部分闭塞;5.右踝关节半脱位伴僵直;6.右踝关节畸形;7.右小腿前外侧间室肌肉缺损;8.右侧胫前动脉缺损。原告因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现在家休养。2017年5月16日,重庆市巫山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本文书还有6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