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天津助友重工机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助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助友公司支付医疗费371.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439元、交通费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0662元、护理费4066.2元、营养费3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885元,以上共计131424元;2.诉讼费由助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张**于2009年开始在助友公司工作,喷漆工。2020年10月24日,张**在进行喷漆作业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张**被送至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后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故成诉。
助友公...(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