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渝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决定由李*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康炜、乔艳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11月30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并不认同一审裁定中已经尽到足够的释明的义务,法官在庭审中并没有明确告知上诉人如坚持所有诉讼请求面临的法律后果;也没有明确建议上诉人在两种法律关系可以放弃一种,另一种要求法院裁定等,致使上诉人不知道如何处分自己的...(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