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3333.12元及利息2115.88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计至2020年6月18日,以后另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3、被告孙**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22795.20元;4、原告对被告孙**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被告孙**未对案件要素事实进行确认,视为对案件要素事实无争议。本院结合当事人举证及庭审调查,对案件要素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本文书还有1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