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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云0926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3
  •  
  • 【案例概要】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凯盗窃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6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被盗5套锅炉炉体已被追回,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凯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杨*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禹*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部分追回的罪轻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凯以盗窃四排山乡老寨村委会烤烟房内的锅炉炉体为目的,于2020年3月中旬以虚构的“刘*”名义和罗*某、罗*某签订“租地合同”,租赁位于耿马自治县四排山乡东坡村岔路口旁的土地(该土地上建盖的烤烟房内有30套锅炉炉...(本文书还有7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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