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查实验核定,李*嘎贩卖给南国强未查获实物的9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0.8559克。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5.075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嘎系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被告人李*嘎的指定辩护人禹*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李*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罪轻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期间,被告人李*嘎在沧源自治县勐董镇清景村出租房其住所内,二次贩卖毒品...(本文书还有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