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湖南达亿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达亿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路桥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湖南达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湖南路桥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向刘**支付工程款230214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湖南达亿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湖南路桥建设公司在欠付湖南达亿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湖南达亿公司、湖南路桥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刘**以湖南达亿公司名义承包福建莆炎高速三明段a4合同段工程,并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分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刘**在刘**处分包了部分劳务,施工地点位于三明市尤溪县××村。2017年11月15日,刘**与项目部工作人员邱某就刘**桩基班组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经结算后,确认桩基总方量工程款为1917219元,加深方量工程款为6837元,以上工程量由项目部黄彪、朱*祥签字确认,且制单人邱某及审核人刘**均签字认可以上工程量属实,计量方...(本文书还有5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