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陈**与被告四川森朗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四川森朗通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因本案的审理要以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作依据,而该案判决正在上诉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本案恢复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陈**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四川森朗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之亲人陈*与被告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本文书还有2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