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父亲与被告及其原配偶系同一单位的同事、朋友。2005年,被告与其配偶离婚分割财产时,被告分得其原居住的南宁市青秀区(由于该房所在的区粮食局大院有两个大门,一个在建政路,一个在民主路,故该房产依建政路为南宁市青秀区,依民主路为南宁市民主路**号**栋**单元**层**号房)。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将该房屋转让给原告。当时,为了解、确认该房屋的价值,被告委托广西山水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的总价值为173081元,单价为2060元/平方米。确认房屋单价后,原、被告协商确认双方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交易房屋,并同意被告将房屋的房产证换新证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为此,原、被告于2005年7月19日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70000元定金支付给被告,并搬入房屋内居住。后在办理房产证换新证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本文书还有3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