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臧**,男,1965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金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彰涧村西北。
再审申请人文峰区云水谣商务中心(以下简称云水谣中心)、李**因与被申请人孟**、岳**、冯**、李**、臧**、安阳市金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黎阳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豫民申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水谣中心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第一,根据协议双方为固有物大棚买卖,云水谣中心受金黎阳公司的委托打包出售云水谣彩钢棚固有物,并不涉及承揽拆除合同关系,双方为单纯的买卖关系。第二,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为推论,缺乏证据证明,虽然买卖合同有涉及对买受人在拆除中...(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