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0445.4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70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2653元,护理费1484元,残疾赔偿金161492.8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2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920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300元。上述损失应先由被告北部湾财险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为:340445.4元-120000元=220445.4元,根据《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8条第4款的规定,应由被告黄**和被告三运出租公司连带向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20445.4×60%=132267.24元,该款应先由被告北部湾财险广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黄**和被告三运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三运出租公司答辩称,1、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没有...(本文书还有4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