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庞**与被告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合伙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投资成本53.7万元并负担亏损138.8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53.7万元,并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山西为防治燃煤取暖污染环境危害健康,推行煤改电项目,被告称可以投资经*空气能热水器,遂邀请原告参与垫资经*。2018年10月原、被告三人共同商量,合伙经*空气能热水器(为山西省各县市农村安装空气能热水器),由俩原告先...(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