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22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5日16时40分许,朱*俊被案外人张玉影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朱*俊生前其所在工作单位为朱*俊及其他16名员工在被告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案件发生时尚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事故发生后,被告无法定事由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该团体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故应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获得保险理赔款。原告系被保险人朱*俊与孙*之子,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答辩称,经我单位调查被保险人与投保单位没有真实的劳动关系,没...(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